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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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地理系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规范因材施教及个性化人才培养机制,根据《邢台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结合地理系教学资源承载力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理系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办学条件允许范围内,尊重学生专业志趣,合理引导,确保全系教学秩序的稳定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与条件

第三条 尊重学生个性发展与专业志愿,对符合学校基本转出条件、确有其他专业志趣或特长的学生,地理系原则上不设转出比例限制。

第四条 对于学生专业学习存在特殊困难,难以完成专业培养任务申请转出的,可于第三、第四、第五学期初提出申请,但仅限申请学校指定的专业(2026-2027学年第一学期学校指定专业为历史学)。

第五条 属于学校规定限制性情形的学生(如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招生时有特殊限制、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处于休学或已达退学条件等),地理系不予受理其转出申请。

第六条 转入接收限额:结合全系教师编制及实验室工位承载力,各招生专业每学期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0%。

第七条 转入基本条件:申请转入本系各专业的学生,须对拟转入专业具有浓厚兴趣或专长,高考选考科目须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且跨普通、艺术、体育等录取类别的学生不得转入。

第八条 停招专业特殊安置:针对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保留学籍复学等原因需复学的原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地理科学专业学生,鉴于原专业已停招且无对应专业可就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报学校审核后,统一将其调整安排至现有的地理信息科学或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就读,编入对应年级管理。此类学生不受上述10%接收限额的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工作小组:地理系成立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教学副主任、专业负责人、辅导员及专任教师代表组成的“地理系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细则、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及确定名单。

第十条 具体办理流程:

1、公布细则:每学期开学前,地理系根据资源变动情况,核准各专业拟接收人数、接收条件及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向全体学生公布。

2、学生申请:有意向转入地理系的学生,限填报1个专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邢台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转出院(系)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移交至地理系教学办公室。

3、资格复审:工作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材料及学籍资格进行联合复审,筛选出符合基本转入条件的学生。

4、综合考核:对通过资格复审的学生,地理系组织统一考核。考核采取“学业成绩(GPA)审查 + 面试”的综合考核方式:

学业成绩审查(占比50%):核查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

面试考核(占比50%):由工作小组组织5名及以上评委对学生进行面试,重点考察学生的专业基本认知、逻辑思维、创新潜质及心理素质。

成绩计算:综合成绩 = 原专业GPA换算分×50% + 面试成绩×50%。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额满为止。

5、结果公示:考核结果经地理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接收名单,并在系官方平台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6、手续办理:经学校审批并发文公布后,获批转专业的学生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到地理系教学办公室,办结学费核算、教材交接、档案调转等手续,并按时到新班级报到。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一条 补修课程:转入新专业后,学生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地理系教学办公室及专业负责人将指导学生制定个性化修读计划,并出具《课程补修清单》。不能按要求完成课程补修的学生,依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学生在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由地理系教研室审核后办理学分认定与课程替代;无法替代的课程学分,统一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教学衔接:在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一律须在原专业参加教学活动。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学费缴纳:转专业后,学费按照转入专业当年度公示的学费标准缴纳,原专业已缴学费不予退费、补差。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地理系转专业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所有考核标准、程序、名额及结果均向全校公开,自觉接受学校纪律监察部门和师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学生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存在伪造材料、考核违纪、考试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工作人员须严守纪律。坚决杜绝履职不到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考核内容或索取财物等违规违纪行为。如有违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地理系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或学校有关政策调整,以学校最新政策为准。